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12-12-11  

						证券代码:600686              股票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 2012-019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的含义如下:
    金龙集团或公司:指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翼集团:指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海翼国贸:指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厦工股份:指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海翼财务公司:指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金龙集团拟与海翼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海翼财务
公司将向金龙集团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票据服务等金融服务。
    2、关联交易的影响:金龙集团与海翼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合作,有利于
公司优化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这
些业务均是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金龙集团
拟与海翼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海翼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海翼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本次《金融服务协议》签订之前,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海翼财务公司未发
生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企业名称: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
    住所及办公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668 号海翼大厦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刘艺虹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10 月 18 日
    经营范围: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6、对成员单位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关的结算、清算
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
从事同业拆借。

    主要股东情况:海翼财务公司是海翼集团、海翼国贸、金龙集团、厦工股份
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中:海翼集团出资金额为 27500 万元,占
海翼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55%;海翼国贸出资金额为 10000 万元,占海翼财务公
司注册资本的 20%;金龙集团出资金额为 7500 万元,占海翼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的 15%;厦工股份出资金额为 5000 万元,占海翼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海翼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海翼集团主要财务资料(本经审计):2012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 3,804,144.20 万元、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532,658.25 万元,2012 年 1-9
月营业收入 2,478,270.50 万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25,051.20 万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金额上限
   1、存款服务
   (1)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在海翼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海翼财务公司为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
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
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也不低于同期海翼财务公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同种类存款
业务的利率水平。
   2、结算服务
   (1)海翼财务公司根据金龙集团要求为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付款服务
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
   (2)海翼财务公司免费为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内部结算服务,外部结
算服务的收费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类业务收费水平。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海翼财务公司根据金龙集团及其
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海翼财务公
司给予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不超过协议约定上限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
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担保、保函和应收账款
保理,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海翼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
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金龙集团需求;
   (2)海翼财务公司承诺向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不高
于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金龙集团使用本协议授信额度下的贷款原则上采取信用方式,金龙集
团子公司使用该额度,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
   4、票据业务
   根据金龙集团申请,海翼财务公司可以为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票据类金
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相关业务。相关费率将不
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5、其他金融服务
   (1)海翼财务公司可为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
务;
   (2)海翼财务公司将与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
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海翼财务公司向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
立独立的协议;
   (3)海翼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中国主要
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6、基于海翼财务公司向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金融服务,双
方共同协商确定金融服务金额上限为:
   (1)金龙集团及金龙集团子公司合计存入海翼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
额(包括应计利息,但不包括来自海翼财务公司的任何贷款所得款项)不超过金

                                     3
龙集团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 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金龙集团(包括金龙集团子公司)在海翼财务公司存款
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海翼财务公司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超额存款划转至金龙集
团(包括金龙集团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2)海翼财务公司向金龙集团(包括金龙集团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金龙集团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
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金龙集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海翼财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2)要求海翼财务公司提供金龙集团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3)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海翼财务公司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
和流动性。
   (4)对于金龙集团存入海翼财务公司的存款,如果海翼财务公司无法满足
金龙集团在该等存款(包括其应计利息)范围内约定的取款要求,则金龙集团可
在无法取回该等存款(包括其应计利息)范围内而就其对海翼财务公司的贷款余
额及应计利息进行相应抵销。经抵销后,仍有无法取回的款项,海翼财务公司应
按双倍利息支付违约金。
   2、金龙集团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积极配合海翼财务公司开展工作,提供海翼财务公司为完成本协议所
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
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2)在可能对海翼财务公司开展业务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金龙集团
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海翼财务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3、海翼财务公司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金龙集团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要求金龙集团为海翼财务公司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4
   4、海翼财务公司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金龙集团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并依据本协议,同时承担以下义务:
   (1)对海翼财务公司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金龙集团尚未公开的信息负
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金龙集团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
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
性、准确性、真实性。
   (3)海翼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
金风险,满足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4)海翼财务公司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
控制度,以确保金龙集团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5)在发生可能对金龙集团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海翼财务
公司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金龙集团,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6)将金龙集团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承诺任何时候其向金龙集团提供金
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机构可为金龙集团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
件。
    (7)海翼财务公司向金龙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
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除符合前述外,
海翼财务公司为金龙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
向金龙集团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
    (四)风险控制
   1、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
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在不违反金龙集团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
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
商解决。
   3、海翼财务公司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
规范运作,不开展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
动。


                                   5
   4、海翼财务公司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
制度, 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确保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在海翼财务公司
的资金安全及支付需求。如海翼财务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支付金龙集团的存款,
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有权从海翼财务公司已经提供给金龙集团的贷款中抵扣同
等的数额,且金龙集团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因海翼财务公司过错发生资金
损失,海翼财务公司应全额赔偿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损失,且金龙集团有权利
单方终止本协议,若海翼财务公司无法全额偿还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损失金
额,则差额部分用海翼财务公司发放给金龙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贷款抵补。
   5、发生存款业务期间,海翼财务公司应定期向金龙集团提供季报、年报,
海翼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6、金龙集团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海翼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
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7、海翼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立即告知金龙集团:

   (1)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的;
   (2)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影响海翼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或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4)发生《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失效情形;
    (5)其他可能对金龙集团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金龙集团与海翼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合作,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降
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这些业务均是在遵循市场
定价原则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
到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联委
员谷涛回避表决,非关联委员傅元略、蔡志强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


                                     6
议通过《关于与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
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联董事谷涛、
郭清泉、王昆东、许振明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张小虞、傅元略、蔡志强以3票同
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与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独立董事张小虞、傅元略、蔡志强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已知晓金龙集团拟与海翼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金龙集团与海翼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合作,是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情况下
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金龙集团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则及金龙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
    4、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5、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融服务协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12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