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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简易程序豁免要约收购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2014-01-0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以简易程序豁免要约收购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翼集团”)委托,对海翼集团拟通过国有产权行政划转方式受

让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器材公司”)国有股权后,导致海翼

集团在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汽车”)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占总股本的 34.22%(以下简称“本次划转”),就海翼集团在本次划转中

申请以简易程序豁免要约收购金龙汽车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16 号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

19 号准则”)等公开发布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

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出具。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7 层
                             (TEL):86-592-5883666       (FAX):86-592-588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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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查验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海翼集团、电子器材公司、金龙汽车等

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书面声明或承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申请豁免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师假设:

    1、海翼集团、电子器材公司、金龙汽车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资料和

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

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2、所有文件上的签名、盖章均是真实的,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

为能力及适当授权,并且所有文件的做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所有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海翼集团、电子器材公司、金龙汽车向本所

披露的一切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

    4、前述 3 的所有文件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并在截至该等文件提

供给本所之日和其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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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的情况。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申请豁免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申请

豁免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 16 号准则、

第 19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秉承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现就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人海翼集团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一)海翼集团的基本情况

       海翼集团是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厦门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厦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前身

是成立于 1993 年的厦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于 2006 年 5 月经改制变更为厦门

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正式更名为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二)海翼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海翼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海翼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

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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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

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翼集团是合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未出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

的情形,且不存在《收购办法》第 6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系一

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一)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事由

     如前所述,触发本次要约收购义务的事由系因厦门市国资委将其所出资的

国有独资企业厦门顺承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顺承公司”)下属电子器材公司

以整体无偿划转方式并入海翼集团。

     本次无偿划转前,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海翼集团持有金龙汽车股份

57,625,748 股,占金龙汽车总股本的 13.02%,受托管理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省汽集团”)拥有金龙汽车股份 59,833,146 股,占金龙汽车

总股本的 13.52%,合计在金龙汽车拥有权益的股份为 117,458,894 股,占金龙

汽车总股本的 26.54%;电子器材公司拥有金龙汽车股份 34,000,048 股,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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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汽车总股本的 7.68%。


                              厦门市国资委


                                          100%



                                                      顺承公司
                             100%
                                                            主管(100%)

          省汽集团              海翼集团           电子器材公司               其他股东


         13.52%
                              13.02%                         7.68%              65.78%
                                           金龙汽车



     注:电子器材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为顺承公司。

     本次无偿划转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翼集团将通过电子器材

公司间接持有金龙汽车股份 34,000,048 股,占金龙汽车总股本的 7.68%;据此,

海翼集团合计在金龙汽车拥有权益的股份为 151,458,942 股,占金龙汽车总股

本的 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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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国资委

                              100%
                                      海翼集团

                                       100%

                                         电子器材公司              其他股东
                  省汽集团
               13.52%        13.02%      7.68%                 65.78%


                                          金龙汽车




    (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合法性

    根据海翼集团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1、2013 年 5 月 14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研究了对厦门市国资委下属国有全

资公司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研究决定将电子器材公司

整体无偿划转给海翼集团。

    2、2013 年 11 月 8 日,海翼集团与顺承公司签署《股权划转协议书》,约

定,顺承公司将其下属厦门市顺承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电子器材公司的股权

划无偿转予海翼集团;划转前,电子器材公司的股东应变更为顺承公司。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013 年 11 月 18 日,电子器材公司的主管机关(即

《股权划转协议书》所述的股东)已变更为顺承公司。


    3、2013 年 11 月 18 日,厦门市国资委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国有权益无偿划转的通知》(厦国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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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65 号),将顺承公司享有的电子器材公司 100%国有权益全部划转注

入海翼集团,相应增加海翼集团国有资本金。


     综前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系“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

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划转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2013 年 11 月 18 日,厦门市国资委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国有权益无偿划转的通知》(厦国资产

【2013】365 号),将顺承公司享有的电子器材公司 100%国有权益全部划转注

入海翼集团,相应增加海翼集团国有资本金。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中国证监会对海翼集团申请豁免因本次收购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无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外,海翼集团在本次收购的

现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无偿划转系依据厦门市国资委之划转通知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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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上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时,根据电子器材公司之书面承诺,且经本所律

师适当的核查,电子器材公司持有的金龙汽车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

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顺承公司主管的电子器材公司资产

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资产划转的情况。

     综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变更在履行了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点第(二)部

分所述的相关法定程序后,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海翼集团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翼集团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就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研

究了对厦门市国资委下属国有全资公司顺承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厦门市国资

委拟将电子器材公司整体无偿划转给海翼集团的相关事宜通知金龙汽车。

     金龙汽车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上刊发《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国有股东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整体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

告》,对本次收购相关事项进行了提示性公告。

     金龙汽车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上刊发《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对本次收购相关事项进展进行了

公告;并于同日公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除上述公告外,根据海翼集团提供的材料,未发现其他涉及本次收购应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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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合同、协议或安排。

    对本次收购过程中的进度信息,海翼集团均及时通知了金龙汽车,由金龙

汽车及时进行了公告。海翼集团已经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了与收购

进程相适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还

应当继续依法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现阶段海翼集团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

购办法》等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海翼集团尚需根据《收购办法》以

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海翼集团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海翼集团已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

关于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核查报告。

    2、根据核查,在 2012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2013 年 5 月 15 日期间内,海翼

集团、海翼集团的管理层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金龙汽车股票的情形,

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金龙汽车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翼集团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

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本次收购后对于被收购公司的影响

    经本律师所对财务顾问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意见和收购人所出具收购报告

的分析,本律师所就收购人实施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的影响判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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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独立性影响

     本次收购为无偿划转,不涉及对金龙汽车的权益处臵,金龙汽车的控股股

东及最终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收购活动的实施不会对金龙汽车的

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产生影响。

     2、同业竞争

     (1)海翼集团的经营范围为: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2、

从事工程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电子等机电产品的制造、销售和对外贸易,对

相关产业进行投资、控股、参股;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

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管理等服务;4、从事相关产业新

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研究成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5、提供

企业管理、投资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6、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贷

款担保和发行债券担保;7、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8、从事其他国家禁止

或限定经营外的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

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海翼集团组建以来,实施资源整合,打造发展平台,构筑了商用运输设备

制造与服务(工程机械、汽车、专用车、关键零部件)、供应链运营(物流、

贸易)、金融、地产等业务板块;并且就本次划转事宜,海翼集团已出具《关

于保持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避

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详见《收购报告书》第七节)。

     (2)金龙汽车的经营范围为:客车、汽车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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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装、开发、维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

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加工贸易、

对销贸易、转口贸易业务;承办汽车工业合资、合作企业“三来一补”业务和

汽车租赁、保税转口贸易业务;公路运输设备、汽车工业设备、仪器仪表销售;

以及经厦门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后,金龙汽车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改变,其经营活动仍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基于上述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无偿划转前,海翼集团即为金龙汽车

的控股股东,海翼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与金龙汽车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收购完

成后,海翼集团承诺,其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金

龙汽车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与金龙汽车主营业务存在直接

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项目。

     3、关联交易

     在本次无偿划转前,金龙汽车已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关联交易制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和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金龙汽车还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

易的决策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和管理职责。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海翼集团出具《关于保持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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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继续规范与金龙汽车之间的关联交易;海翼集团

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龙汽车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允、合理的市

场定价原则公平操作,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金龙汽车及其他中小股东的

利益。

    4、重大交易

    海翼集团及其子公司与金龙汽车及其子公司之间近两年内所进行的重大

交易详见《收购报告书》第八节。除上述交易之外,海翼集团及其子公司与金

龙汽车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交易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后,将不会对金龙汽车

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收购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的产生。本次收购完成后,

海翼集团将继续采取有效手段规范与金龙汽车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龙汽车仍具

备独立、持续的经营能力;不会影响金龙汽车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发生其他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翼集团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具备执行本次无偿划转及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主体资格;海翼集团就

本次收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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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豁免情形;本次收购已经完成的授权与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海翼集团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

露义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翼集团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重大证券违

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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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以简易程序豁免要约收购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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