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7 楼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电话:865925883666 传真:865925881668 Tenet & Partner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4)闽天衡律见字第 0402 号 致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 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2012 年 12 月修订本,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 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林巧财、杨 幼菁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参加了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贵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贵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福建首家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http://www.tenetlaw.com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议登记手续时向贵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 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 对此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4、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 议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上发布了《厦门金龙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13 年度股 东大会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公告》】。 《股东大会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及期限、会议地 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内容、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 第 2 页 共 7 页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等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符合不少于 20 日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思明 区厦禾路 668 号 28 层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具体投票时间为:2014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谷涛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公告》 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84,982,91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442,597,097 股的 41.79%。出 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51,505,46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 票 时 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33,477,45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56%。 第 3 页 共 7 页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贵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184,957,4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99%;24,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5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184,957,4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第 4 页 共 7 页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股份数的 99.99%;24,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5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184,957,4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99%;24,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5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4、审议通过《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184,957,4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25,5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1%;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5、审议通过《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184,957,4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99%;24,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5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6、审议通过《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1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汽 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均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为:33,498,47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24,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7%;1,5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1%。 第 5 页 共 7 页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84,957,4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99%;24,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5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8、审议通过《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84,957,4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99%;24,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5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第 6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