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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07-19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进入公司资金账户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
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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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存放于经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
储;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
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
储;

    (三)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
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手续。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管理办
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
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
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计划进度
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按规定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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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不得将募投资金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但投资的产品必须安全性
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前提下,公司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
超过 12 个月。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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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按
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程序,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使用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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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及使用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
准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下变
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客观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科
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
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并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及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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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
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
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要求了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状况时,公
司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20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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