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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3-08-30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
量,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
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股价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
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
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
司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
提交至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
息披露方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1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和机构合称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相关事务。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第七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监事会和全体监事应勤勉尽责,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外,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
人,确保本部门或本企业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并负责递交相关的书面资料给董事会办公室。
    (七)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现或知悉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
务。


                                 2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
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
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披露信息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并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披露。
      1、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5、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6、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三)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4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2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3、回购股份;
      24、吸收合并;
      2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26、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5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按程序报告上交所
并立即公告。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6
  第二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
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
身利益之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
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
实回答上交所的相关问询。
    (十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
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
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除前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业务等信息。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
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接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7
  (十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十五)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条规
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十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
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十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
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十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
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
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8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以总经理办公会议通报重大事项并制定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三)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授权人)审核
  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
布;
       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司
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
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以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
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核批准,并以公司
名义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对属于《公告
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交
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9
    (二)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
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本制度和上交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
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交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
露申请提交至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
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
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交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
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即予
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交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
载。上交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公司
应当按照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香港
文汇报》。指定的网站 http://sse.com.cn。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和内部
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
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特别注意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10
  第三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
等信息,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相关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三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
进行处分的,并不免除公司对其进行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证券法》、《刑法》的
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
   第四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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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如发生上述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该责任人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
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
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定义遵照现行《股票上市规
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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