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3-08-30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3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
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开展工作前,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计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
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如尚不能提供年报初稿,可审阅公
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年报相关材料,审阅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后,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对意见进
行审议,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给年审注册会计师和公司财务部门。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
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
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
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
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改聘下一年度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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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
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关于年报审阅工作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
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在审阅年度报告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履行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年度报告情况;并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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