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融资管理制度2013-12-12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在经营中的融资行为,合理安排资金,降低
资金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筹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业务系指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
资所需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
款、银行票据贴现、短期融券、信用证业务等。
公司如需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再融资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其他融资
方式融资时,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实施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并呈报审批;
(二)负责公司年度融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论证;
(五)对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财务总监为公司融资业务全面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授权与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年度经营预算编制融资预算,拟订融资方
案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下属子(分)公司原则上无权对外融资。未经公司批准,
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
第八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由财务部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公司
财务总监同意后,报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批准,融资后的资
产负债率不超过70%。重大融资方案须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融
资若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则必须提呈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发生年度融资行为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
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10%时由董事会批准;凡单笔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发生与公司融资相关的抵押、质押事项时,凡单笔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的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由董事会提出预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融资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融资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时由董
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短期融券由财务总监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议
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四条 各管理职能部门应按年、季、月向财务部提交资金回
笼和使用计划,由财务部审核后,在年初、季初、月初做好资金平衡
准备计划,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财务部按月分析现金流量完成情况,安排次月的资金
计划,提出融资的用途和期限、融资的银行、测算融资成本,并落实
担保或抵押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寻找合适的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定
融资方式、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确保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使
公司融资成本最小化。各资金使用部门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严格审核借款合同的合理、合法性,以保护
公司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就借款合同有关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公司应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到借入资金及时入账,并落
实还贷资金及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公司因经营计划的变更使某一期限内资金充裕,应协
调有关贷款银行,完成提前归还贷款事项,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建立公司融资明细备查簿,动态反映公司融
资的对象、金额、起始期限、利率、担保或抵押、展期等情况。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财务部每月核对借款业务的明细与财务报表、银行贷
款卡借款明细是否一致。发现差异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对融资业务有关的文件和凭据的
管理。每年末对融资业务的相关资料,如内部报告书、借款合同等整
理造册,移交档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融资业务由监审部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以书面方式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
度同时废止。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