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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三毛:诉讼公告2014-05-14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ST 三毛     编号:临 2014—018
             B 900922              *ST 三毛 B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311.5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
   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2日,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793号,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
司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
法院已立案受理(以下简称“该案件”)。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星公司”)
    原告2: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公司”)
    原告3:董海
    被告1:倪志华
    被告2:刘成龙
                                  1
   被告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理由
    2000年12月,本公司与博星公司、博德公司及董海共同出资投
入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基因芯片公
司”),本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50%;博星公司出资1950万元,占
48.75%;博德公司出资45万元,占1.125%;董海出资5万元,占
0.125%。
    三名原告认为:
    根据博华基因芯片公司的公司章程,三名被告在任期间未经股
东会会议决议批准和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擅自将500万余元借贷给
案外人上海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导致该款至今无法追回。
    2003年3月,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以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向原
告1提出仲裁。2004年2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支持博
华基因芯片公司仲裁主张,该案现在执行中(参见上海三毛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报财务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有
关此案的详细描述),导致股东矛盾和不信任。
    2003年,三名原告会同毛裕民共同起诉被告1、3和博华基因芯
片公司,主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换届改选董事长、变更公司管理
和操控的状态。三名被告则以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换届改
选。2004年,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三名原告和毛
裕民的诉请。但三名被告拒绝履行生效判决。
    2005年,原告1起诉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主张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全部公司会计账簿。三名被告仍以技术
转让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其他股东查账、拒绝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
他各股东。2006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1的诉请,但是博华基因芯片公司拒绝全面履
行生效判决。
    2006年,三名原告鉴于三名被告在经营管理博华基因芯片公司
期间损害了三名原告作为投资人应有的权力和利益,起诉被告3和博
华基因芯片公司,主张解散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但因被告3和博华基
因芯片公司拒绝解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时的政策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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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不予解散公司,以致博华基因芯片公司亏损逐年扩大。
       基于上述原因,三名原告认为,2000年度至2013年度期间,三
名被告的行为导致三名原告投入公司2000万元的资金未能按照行业
平均利润率获得投资回报总计4623.06万元,考虑到仲裁案件执行等
的因素,至少导致三名原告投资回报损失2311.53万元。
       三名原告为维护和确保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权利、推动博华基因
芯片公司规范、有序运作,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三)诉讼请求
       判令三名被告共同赔偿三名原告投资回报损失人民币2311.53万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咨询本公司律师,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和资料,原告的主张
难以成立,且本公司律师认为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
公司将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
时对案件进展进行披露。


四、报备文件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14)徐民二(商)初字
第793号
   2、民事诉状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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