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毛:诉讼进展公告2014-05-27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ST 三毛 编号:临 2014—021
B 900922 *ST 三毛 B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近期取得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311.5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
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2日,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
由,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投资回报损失人民
币2311.53万元。(详见2014年5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香港文汇报》的公告)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本公司及其他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律师向
徐汇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与徐汇
区无关,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本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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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的裁定情况
近期,本公司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4)徐民
二(商)初字第793号。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故被
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现根据被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被告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
浦东新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结。该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
时对案件进展进行披露。
四、报备文件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徐民二(商)
初字第793号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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