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山西阳煤丰喜肥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有山西瑞兆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项交易有助于盘活闲置资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因 此,我们同意丰喜集团转让所持有的山西瑞兆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专此。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此页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签名) 陈静茹(签名) 田祥宇(签名) 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