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10-22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
代表的提名、审核程序合法有效;
2、我们认真核查了拟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
况等,认为该等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专此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 李端生 孙水泉
日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