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4-06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增补白平彦先生
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对本次董事会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白平
彦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内容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其具有《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2、本次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认真核查了四名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
背景、工作情况等,认为该等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不存在《中国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的情况。
4、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的提名、审核程序合法有效;
5、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两个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专此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 李端生 孙水泉
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