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阳煤化工: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7年10月制定)2017-10-14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7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
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
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
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聘任及离职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
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
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
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
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上述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职责及履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
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
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如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
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
日至离任之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所提
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
书提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
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
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结果,结合公司绩效考核
机制,对董事会秘书实施考评与激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