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2 年度与名轩装饰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福建名轩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定 价将根据招投标或公司同期同类业务价格等市场价格为定价基础,且相关交易不具有排他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 张 榕 赵仕坤 魏志华 2022 年 12 月 29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