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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2021-02-27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事务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事务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由七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

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三)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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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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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事务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事务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事务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事务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

会事务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事务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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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事务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微信等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

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出现紧急情况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通讯或者现场和通讯会议结合的方式召开。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阅或邮件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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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报告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公务时的尽职情况以及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在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用传真、传阅或邮件方式进行并做
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
其一,投弃权或反对票的应当说明理由。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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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事务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的责任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督记录

   监事会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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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事务办公室代为保

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五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的监事会负责解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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