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五年九月 1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王剑峰 范金洪 叶树平 刘玉达 唐宇新 张盛红 黄 鹏 赵大东 王铁民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二、本次发行概况 .................................................................................................... 6 三、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 6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1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12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1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2 第三节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性意见 ..................................................................................................................... 15 一、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5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5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 16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20 3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均胜电子/公司/发行人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 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不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 超过 53,275,259 股普通股股票之行 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数 字四舍五入造成的。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4年12月15日和2015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和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5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情况 1、2015年7月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通过。 2、2015年7月30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2号),核准了均胜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权登记情况 1、2015年8月3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会字(2015) 第5466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8月28日,海通证券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 申购款人民币1,128,369,639.60元。 2015年8月31日,海通证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2,600万 元后的资金1,102,369,639.60元划转至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内。2015年8 月3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31170001号 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上述人民币1,102,369,639.60元,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 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453,224.9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8,916,414.62 元 , 其 中 转 入 股 本 人 民 币 53,224,983.00 元 , 余 额 人 民 币 1,045,691,431.62元转入资本公积。 2、2015年9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5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二、本次发行概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面值:1元。 3、发行数量:53,224,983股。 4、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12月16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21.29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 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本次发行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 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下限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 为不低于 21.18 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53,275,259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21.20元/股,为发行底价的100.09%和发行日前20个 交易日均价的68.15%。 5、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128,369,639.60元。发 行费用共计29,453,224.9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98,916,414.62 元,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112,837.00万元,不超过募投项目总投资 113,337.00万元。 三、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15年8月20日向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60名投资者, 6 以及截至2015年8月14日公司前20名股东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其中共计8名认 购对象提供了有效的《申购报价单》。根据申购价格优先、申购数量优先的原则, 6名投资者最终获得配售,配售数量总计为53,224,983股。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 及获得配售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获配金额 获配数量 占发行后 机构名称 号 (元/股) (万元) (元) (股) 总股本比例 重庆高新创投两 24.92 12,000 江品牌汽车产业 1 179,999,999.20 8,490,566 1.23% 投资中心(有限 23.01 18,000 合伙) 上海财通资产管 2 23.88 12,000 119,999,992.40 5,660,377 0.82% 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 3 23.00 12,000 119,999,992.40 5,660,377 0.82% 理有限公司 22.40 15,900 财通基金管理有 4 22.00 27,800 277,999,988.40 13,113,207 1.90% 限公司 21.18 33,000 中国长城资产管 22.00 23,400 5 233,999,982.00 11,037,735 1.60% 理公司 21.18 22,600 平安大华基金管 6 21.20 28,100 196,369,685.20 9,262,721 1.34% 理有限公司 合 计 1,128,369,639.60 53,224,983 7.72% 上述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 转让。 经核查,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 及完整的附件清单,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 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参与本次认购的对象均在《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 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公司和个人名单内。 本次配售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 7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重庆高新创投两江品牌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经核查,上述机构及其 管理的产品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一般法人,其认购资金 为自有资金。综上所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重庆高新创投两江品牌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 5 号附 127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高新创投红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对外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 需要取得许可或者审批的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 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审批和许可后,方可经 营。) 2、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2 幢 231 室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 刘未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注册资本: 18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经营范围: 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注册资本: 20000.0000 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 阮琪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晓松 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委托代 理、投资;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 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 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 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国债现券和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现券交易和回购;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 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保险兼业代理 (有效期至 2015 年 9 月 04 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 BBS 以 外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 25 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经营范围: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展开相关经 营活动。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发行对象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若发行人未 来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进行重大交易,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如实披露。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保荐代表人:吴志君、王中华 项目协办人:姚翾宇 经办人员:缪佳易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层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 真:021-63411627 (二)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孙立、唐银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10 传 真:021-62676960 (三)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顾仁荣 经办会计师:方志刚、孙锦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3-4 层 联系电话:021-20300011 联系传真:021-20300203 (四)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顾仁荣 经办会计师:方志刚、孙锦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3-4 层 联系电话:021-20300011 联系传真:021-20300203 1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8月14日,公司股本总额为636,144,817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表所示: 序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限售条件 股东名称 号 (%) (股) 股份数量(股) 1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9.40 314,251,428 187,000,000 2 宁波市科技园区安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92 31,311,505 0 3 王剑峰 2.52 16,000,000 0 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9 13,295,211 0 5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1.12 7,099,896 0 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 6 1.10 7,000,000 0 证券投资基金 7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0.90 5,726,000 0 8 科威特政府投资局-自有资金 0.68 4,338,916 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 9 0.59 3,731,952 0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新经济灵 10 0.57 3,625,913 0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 记后,截至 2015 年 9 月 7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限售条件 股东名称 号 (%) (股) 股份数量(股) 1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5.59 314,251,428 187,000,000 宁波市科技园区安泰科技有限责任公 2 4.54 31,311,505 0 司 3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68 18,451,214 0 4 王剑峰 2.32 16,000,000 0 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60 11,037,735 11,037,735 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建信资本 6 1.34 9,262,721 9,262,721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 重庆高新创投两江品牌汽车产业投资 7 1.23 8,490,566 8,490,566 中心(有限合伙) 8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1.03 7,099,896 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新经济 9 1.01 6,945,413 0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0.83 5,726,000 0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36,144,817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53,224,983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89,369,8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1、国家持有股份 - - - 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 11,037,735 11,037,735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87,000,000 - 187,000,000 有限售 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 - - 条件的 5、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份 - - - 流通股 份 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 - - 8、其他 - 42,187,248 42,187,248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187,000,000 53,224,983 240,224,983 A股 449,144,817 - 449,144,817 无限售 B股 - - - 条件的 H股 - - - 流通股 份 其他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49,144,817 - 449,144,817 股份总额 636,144,817 53,224,983 689,369,800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 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 力将得到提高。 13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收购Quin GmbH的100%股权、均胜普瑞工业 机器人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这些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提 升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产融结合,提升管理水平,并拓展营销网络。 这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利润来源,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并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 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 更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并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利 于公司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独立性 将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六)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为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也不涉及新的关联交易和同 业竞争。 14 第三节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 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海通证券在其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报告中认为: “均胜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 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 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认 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 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在其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 程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中认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实施不存 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公 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15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姚翾宇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吴志君 王中华 年 月 日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王开国 年 月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经办律师: 孙 立 经办律师: 唐银锋 年 月 日 17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所引 用的审计报告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 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会计师: 方志刚 孙锦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8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所引 用的验资报告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 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会计师: 方志刚 孙锦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9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及《尽职调查报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20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之盖章页)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