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9-11
股票代码:600699 股票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 2015-073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2号)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3,224,983股,发行价格为21.2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1,128,369,639.60元,扣除发行费用29,453,224.9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1,098,916,414.6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8月3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
具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 3117000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宁波均胜普瑞工业自动化及机器人有限公司
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行鼓楼支行于
2015 年 9 月 9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单元:元
开户行 账号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16 时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901110029200162190 1,102,369,639.60
限公司工行鼓楼支行
本专户由宁波均胜普瑞工业自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901110029200162217 化及机器人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限公司工行鼓楼支行
月 7 日开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宁波均胜普瑞工业自动化及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行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01110029200162190 和 3901110029200162217,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16 时,
专户余额为 1,102,369,639.60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收购 Quin GmbH 100%
的股权款、均胜普瑞工业机器人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项目审计费、验资费、
律师费、指定媒体的公告发布费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志君、王中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