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函2016-02-16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相关材料,我们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
究,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将有利
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是公司产品线“高端化、全
球化”战略的持续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与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
成关联交易。
综上,同意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预案等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
增加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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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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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 鹏 赵大东 王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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