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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均胜电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6-02-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六年二月
                                 序言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上市公司”)于2016
年2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均胜电子重大资产购买
的相关议案。

    上市公司已经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收购事项对收
购标的资产价值进行预估,对KSS的全部股权和TS道恩的汽车信息板块业务以
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收购的两个标的资产交易对价与其各自
预估值接近。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接受均胜电子董事会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核查意见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承诺
文件编制而成。

    海通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
原则,在认真审阅各方提供的资料并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基础上,对上述重组预
案发表核查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本次交易各方已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或类似的陈述与保证,保证其提供的
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为
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声明与承诺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依照《重组办法》、《格式准则26号》、《重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
要求,海通证券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并承诺如下: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
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
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
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海通证券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海通证券本着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均胜电子、交易标的方、本次交易的
交易对方向海通证券提供,上述相关各方已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或类似的陈述
与保证,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述相关各方保证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海通证券出具的本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


                                     3
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
述假设不成立,海通证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海通证券就均胜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进行了审慎核查,海通证券仅对已核实的事项出具独立核查意见。

    4、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海通证券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经审
查后同意出具本核查意见。

    5、海通证券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均胜电子本次交易的法定文件,报送相
关监管机构,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以下简称“预
案”)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上网公告。

    6、对于对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
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海通证券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
做出判断。

    7、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尚未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
构出具正式的审计、评估报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承诺保证《预案》中相关披露
数据的真实、合理。

    8、海通证券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9、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均胜电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
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海通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海通证券
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均胜电子董事会发布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及相关其他公告文件全文。




                                   4
                                                              目录

序言................................................................................................................................ 2
声明与承诺.................................................................................................................... 3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 3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3
第一节 释义................................................................................................................ 6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
   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重
   组规定》及《格式准则 26 号》的要求之核查意见 .............................................. 8
   二、关于交易对方是否根据《重组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
   之核查意见 ................................................................................................................ 8
   三、关于交易合同合规性之核查意见 .................................................................... 9
   四、关于均胜电子董事会是否已按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
   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之核查意见 .............................................. 10
   五、关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重
   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之核查意见 .................................................. 11
   六、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关权属证书
   是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
   碍之核查意见 .......................................................................................................... 14
   七、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之核查意见 .................................................. 15
   八、关于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核查意见
   .................................................................................................................................. 15
第三节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结论性意见.......................................................... 16




                                                                  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
本核查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之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均胜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

KSS                            指   KSS Holdings, Inc.,交易对方之一

TS 道恩                        指   TechniSat Digital GmbH, Daun,交易对方之二

标的资产、标的公司、交易标的   指   KSS Holdings, Inc.和/或 TS 道恩的汽车信息板
                                    块业务(即重组后的 TS 德累斯顿)

                                    均胜电子通过美国新设用于合并目的的全资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 Knight Merger Inc.与 KSS 公司依据美
                               指
本次重组、本次收购                  国相关法律进行公司合并,以及收购 TS 道恩
                                    的汽车信息板块业务

美国项目                       指   公司合并美国公司 KSS Holdings, Inc.

                                    公司与公司的德国子公司 Preh Holding GmbH
德国项目                       指
                                    共同收购 TS 道恩的汽车信息板块业务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胜电子的控股
均胜集团                       指
                                    股东

                                    审计、评估(或估值)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审计、评估(或估值)基准日     指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29 日,均胜电子、Knight Merger
《合并协议》                   指
                                    Inc.与 KSS 及其股东代表签署的《合并协议》
                                    2016 年 1 月 29 日,均胜电子、普瑞控股与
《股份购买协议》、SPA          指
                                    TS 道恩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重组规定》              指
                                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格式准则 26 号》        指
                                准则第 26 号》

主动安全                  指    车辆本身防止或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减轻人员伤害程度或者
被动安全                  指
                                货物损失

元、万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核查意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
五入存在差异。




                                7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
法》、《重组规定》及《格式准则 26 号》的要求之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该预案中披露了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本次交易
概况、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次交
易的具体方案、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标的资产预估作价及定价公允性、管理层分
析与讨论、风险因素、其他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意见及
全体董事的声明等内容。上述预案已经均胜电子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在内容与格式上符合《重组办法》、《重组规定》、
《格式准则26号》的要求。


二、关于交易对方是否根据《重组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
诺和声明之核查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美国项目的交易对方KSS已出具承诺函:根据KSS公司所
知,所提供的信息在重大方面是真实、准确的。KSS同时确认,交割后,如因提
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KSS公司将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承诺与中国证监会《重组规定》
第一条的要求不完全一致。中国证监会《重组规定》第一条要求承诺的内容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的法律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KSS出具的书面承诺与中国证监会《重组规


                                   8
定》第一条的要求不完全一致的原因主要是,在交易对方所在国法律背景下,交
易对方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诺内容理解与在中国法律背景下的理解存在不同,
交易对方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考虑,对中国证监会法规要求的承诺内容进行了
部分界定。交易对方的承诺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重组规定》第一条要求的基本
要件,且该等承诺已明确记载于预案中。

     根据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德国项目的交易对方TS道恩签署的《股份购
买协议》,TS道恩已在前述协议“卖方保证”项下就其在本次交易中向买方提
供的关于TS德累斯顿及相关子公司所涉及的公司基本信息、章程文件、财务报
表、知识产权、第三方许可、重大协议、劳动人事、诉讼仲裁、担保等信息在重
大方面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了相应的陈述与保证,并于前述协议中表明,会就
该等保证的违反向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义务。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均胜电子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按照《重组规
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或类似的陈述与保证,且已明确记载于
预案中。


三、关于交易合同合规性之核查意见

     (一)均胜电子和 KSS 签署了附先决条件的《合并协议》合规性之核查意
见

     2016年1月29日,均胜电子和KSS签署了附先决条件的《合并协议》。经核
查,该交易协议已载明本次资产购买情况、交割先决条件、交易价格、价格调整
机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补偿条款、协议的修改/补充及终止条件,以及双
方的承诺和保证等主要条款。

     本次交易协议列明的先决条件包括:均胜电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可能
涉及的反垄断审核;不存在禁止或实质性限制交易的法律或政府命令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均胜电子与交易对方KSS签署的《合并协议》
之生效条件符合《重组规定》第二条的要求,该协议主要条款齐备。本次资产重
组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协议并未附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保
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9
    (二)均胜电子和 TS 道恩签署了附先决条件的《股份购买协议》合规性
之核查意见

    2016年1月29日,均胜电子和TS道恩签署了附先决条件的《股份购买协议》。
经核查,该交易协议已载明本次资产购买情况、交割先决条件、交易价格、价格
调整机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补偿条款、协议的修改/补充及终止条件,以
及双方的承诺和保证等主要条款。

    本次交易协议列明的先决条件包括:均胜电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得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的确认或无异议;取得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
部门的批准、备案或登记;不存在禁止或实质性限制交易的法律或政府命令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均胜电子与交易对方TS道恩签署的《股份
购买协议》之生效条件符合《重组规定》第二条的要求,该协议主要条款齐备。
本次资产重组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协议并未附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
性影响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四、关于均胜电子董事会是否已按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
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之核查意见

    均胜电子已于2016年2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参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逐一作出审议且记录于
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所涉及的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宁
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重大资产购
买的审批风险做了重大风险提示。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转让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
的资产不存在因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出
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10
    4、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
致公司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
易、避免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均胜电子董事会已经按照《重组规定》第四
条的要求并结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判断并记
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五、关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
三条和《重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汽车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我国的经济增长贡献巨大。
2009年10月,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落实汽车产业调整
和振兴规划,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
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15年,汽车和零部件出口达到850亿美
元,年均增长约20%;到2020年实现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占世界汽车产品贸
易总额10%的战略目标。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所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不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
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保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均胜电子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不构成垄断行为,本次
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经营用地均系合法取得或外部租
赁,符合土地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也

                                  11
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均胜电子的股本总额和股权
结构,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公司股份总额不少于人民币40,000万元,且社
会公众持股总数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的要求,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分布
不存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
公司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
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
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
务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标的资产、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均没有利益
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及估值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
科学的原则。本次两个交易标的的交易对价与预估值接近。

    本次交易定价由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市场公平原则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
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依据合理、公允,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公
司名下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
法。


                                  12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汽车零部件行业,主要产品为汽车安全类零
部件及汽车信息板块业务;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业务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具有协
同效应。本次交易不会对均胜电子的业务范围产生影响,均胜电子的主营业务不
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均胜电子将直接或者间接拥有KSS的100%股权和TS道恩
的汽车信息板块业务,并将其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其稳定的利润将提升上市
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仍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的框架下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建立了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
法行使职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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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
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
办法》第十一条的各项规定。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本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为现金购买,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故不适
用本条要求。

    (三)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经核查,均胜电子董事会已按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
审慎判断并记录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重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六、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
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
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KSS和TS道恩的汽车信息板块业务。均胜电子将以现
金形式作为支付对价,合并KSS公司和收购TS道恩的汽车信息板块业务。

    根据律师和本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已依法
履行相应出资义务,该等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均已按时足额出资到位;依法拥
有该等股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所持有
的该等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不存
在因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
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公司持有该等股权之情形;相关经营证书完备有效;持
有的该等股权过户或者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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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
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之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编制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预案》,该预案已经均胜电子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该
预案文件中“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及“风险因素”部分,已充分
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编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已充
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八、关于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核查意见

    均胜电子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已出具承诺,保证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均胜电子及其董事
会全体成员将对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参照《重组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
定,对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交易标的进行了调查,审阅了上市公
司和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对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
问题进行了必要了解,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独立判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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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重组规定》、
《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预案
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均胜电子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基本条件;交易预案等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KSS和TS道恩的汽车信息板块业务,不存在因权属限制等影响
交割过户之情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
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鉴于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或估值)工作完成后编制本次交易报告
书并再次提交董事会讨论,届时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根据《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对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工作的结果,对本次
交易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6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志君              王中华



部门负责人:

                       姜诚君



内核负责人:

                       张卫东


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人:
                       任   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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