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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12-10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20-10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判决
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
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丹利民”)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 01 民初 1794 号《民事
判决书》,具体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阳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南阳支
行”)
    被告一:龙丹利民
    被告二: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乳集团”)
    被告三:白城龙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城龙丹”)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龙丹利民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
黑乳集团、白城龙丹签订《保证合同》。2017 年 6 月 2 日,原告向被告龙丹利民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即 2017 年 6 月 2 日-2018 年 5
月 22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6.09%,还款方式为分次付息一次还本。被告龙丹
利民以其坐落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珠海路南的房产、哈黑公路西侧的土地及位于
龙丹利民厂区内的 12 套机器设备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8 年 5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龙丹利民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黑乳集
团、白城龙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龙丹利民以前述房产、土地及设备为
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由于龙丹利民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
务,龙江银行南阳支行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龙丹利民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 01 民初 1794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龙丹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南阳支行借
款本金 2,000 万元;
    2、被告龙丹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南阳支行借
款利息 1,773,333.32 元,及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
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6875%计算);
    3、被告龙丹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南阳支行借
款复利 73,131.03 元;
    4、如被告龙丹利民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龙江银行南阳支行对被告龙丹利
民坐落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珠海南路的三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
权证哈利字第 JD000993 号、房权证哈利字第 JD000994 号、房权证哈利字第
JD000995 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呼国用(2003)字第 00104 号)(不动产单
元号:230111034001GBO0500F0002000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按照抵
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5、如被告龙丹利民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龙江银行南阳支行对被告龙丹利
民的利乐枕无菌灌装生产线 4 套、利乐枕式无菌灌装生产线 3 套、利乐无菌枕式
灌装机 3 套、中亚全自动预制杯灌装封口机 1 套、中亚全自动智能高速预制杯装
箱机 1 套(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哈呼市监抵登字第(2017)第 0007 号)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范围内按照抵押
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6、被告黑乳集团、白城龙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1,032.32 元,由被告龙丹利民、黑乳集团、白城龙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
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