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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2020-12-31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20-10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所处地位:原告、被告
     新增诉讼涉案金额:3,697.03 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增涉诉案
件尚未审理完毕,已披露诉讼案件《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尚未到履行
期限,因此暂时无法确定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工大高新”、“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
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 2020)
黑 01 民初 2940 号《传票》、(2020)黑 01 民初 2534 号《应诉通知书》、(2020)
黑 01 民初 2493 号《应诉通知书》、(2020)黑 01 民初 510 号及(2020)黑 01
民初 521 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0)黑 01 民初 2940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年公寓”)
    2、案件基本情况
    1996 年 7 月工大高新与北京发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亚公司”)
签订了《楼宇及土地转让协议》,购买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巡船胡同 16 号的房
屋及土地使用权。协议签署后,工大高新支付了转让款,发亚公司将房屋及土地
交付给了工大高新。
    2005 年 11 月,原告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巡船胡同 16 号的房地产无偿提
供给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的子公司即
被告使用,并出具了《房产使用证明》。
    为维护公司利益,原告于 2020 年 3 月向被告送达了《关于收回巡船胡同 16
号房产及追索房产使用费用的函》,要求其停止使用该资产,并按市场公允价格
支付使用费。2020 年 6 月,被告已将该房地产交回公司,但关于协商补偿无偿
使用期间费用事宜原告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了诉讼
追诉期内房屋收回前三年的使用费为 550.03 万元,该 550.03 万元房屋使用费为
被告这三年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工大高新就此事宜向哈中院提起诉
讼。
   3、诉讼请求
  (1)确认《房产使用证明》无效;
  (2)被告返还无偿使用哈尔滨市道里区巡船胡同 16 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不
当得利 550.03 万元;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2020)黑 01 民初 2534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瞬赐”)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1 月 6 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被告二出具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 1 张,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汇票到期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并
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次日,被告二向原告质押背书该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上述汇票已到期。近日深圳瞬赐
因票据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金额共计人
民币 5,00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 418,673.62 元(自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到期日之次日起计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之次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76,416.67 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 LPR 计算,现暂计至起诉日 2020 年
10 月 27 日,暂计为人民币 242,256.95 元),票据金额与逾期利息暂合计人民币
5,418,673.6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及其
他合理费用。
    (三)(2020)黑 01 民初 2493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融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融信”)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工大集团
    被告三:宁波兴远联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7 日、2018 年 5 月 10 日、2018 年 5 月 15 日作为
出票人、承兑人向被告二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5 张,被告二于同日向被告三转
让背书上述 5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后,被告三向原告质押背书上述 5 张电子
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汇票到期日分别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2018 年 11 月 6 日、2018 年 11 月 8 日、2018 年 l1 月 13 日、2018
年 11 月 15 日,票据总金额为人民币 2,647 万元,上述汇票已到期。近日长融信
因票据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金额共计人
民币 26,47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 2,166,941.23 元(自电子商业承兑汇
票到期日之次日起计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之次日
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一年期 LPR 计算,现暂计至起诉日 2020 年 10 月 21 日)票据金额、逾期利息
暂合计人民币 28,636,941.2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及
其他合理费用。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20)黑 01 民初 510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国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装饰”)
    被告: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 年 8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
对被告位于哈尔滨市红旗大街与黄河路交汇处的红博二期商场精装修工程(12、
13 标段)进行施工,2016 年 1 月 10 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增加了施工范围。全部
工程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前移交给被告使用。2020 年 4 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国脉装饰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哈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红博物产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前给付原告国脉装饰工程款
28,089,992.23 元;
    (2)案件受理费 206,979.64 元,减半收取 103,489.82 元,由原告国脉装饰
负担 13,489.82 元,由被告红博物产负担 9 万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2020)黑 01 民初 521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新众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众恒公司”)
    被告:哈尔滨千年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科技公司”)
    被告:红博物产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 年 9 月 1 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
(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与千年科技公司签订红博会展购物公园弱电工程《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 年 9 月 1 日,千年科技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将上述案
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2014 年 5 月 2 日,红博商贸城与红博物产签订《红博
会展购物公园弱电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原发包人红博商贸城变更为现发包
人红博物产,竣工日期由原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变更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2015
年 11 月 10 日前案涉工程交付使用。2020 年 5 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众恒公司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哈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千年科技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前给付原告新众恒公司工程款
200 万元及利息 45 万元;
    (2)被告红博物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 83,769.46 元,减半收取 41,884.73 元,由原告新众恒公司
负担 2 万元,由被告千年科技公司、红博物产负担 21,884.73 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述已披露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7 月 24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增涉诉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已披露诉讼案件《民事调
解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因此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
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