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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02-0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退市情况概述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
司”)因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
2020年5月29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及净利润
继续为负,并且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100号)的规定,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生效实施前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后续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决定公司
股票是否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并适用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相关程序。根据原《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退市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票已自2020年4月29日起停牌,并于2020年5月29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暂停上市。根据原《上市规则》第14.3.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如果触发相关终
止上市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尚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退市的决定,若公司股票被终止
上市,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届
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
易日后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
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原《上市规则》第 14.3.27 条、第14.3.28 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准备
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
之日起的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三、董事会说明
    公司自2018年年初以来,资金流断裂,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诸多历史遗留问
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截至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和哈
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本金
发生总额为59.06亿元;截至目前,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30.38亿元。
    截至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资金被占用累计发生额为10.16亿元;截至目
前,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7.71亿元。
    自2018年11月董事会成员变更后,在新一任管理层带领下,公司积极解决违
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并与各债权人协商债务重组等事项,以期解决公司流动
性短缺、经营困难的问题,争取恢复上市。但由于巨额逾期债务导致公司运营成
本加大,同时受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影响,公司基本账户在内的多个账户被冻结,
公司资产及持有子公司股权和资产被查封、冻结,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融
资难度加大。上述原因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企业经营受到多重压
力,公司无法走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困境,致使公司持续亏损,公司股票面临
退市。
    目前,公司正努力稳定并改善公司经营基本面,争取各方支持,做好员工、
债权人、投资者的沟通协调工作,努力化解债务风险,推进资本、资产和业务结
构的调整,努力扭转公司状况,为后续经营提供有利保障。
    四、投资者保护的安排计划
    1、退市交易安排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风险
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后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退市后的去向
    根据原《上市规则》第14.3.27条、第14.3.28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准备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
牌转让。
    3、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上
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已消
除,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
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八)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
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