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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资本: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7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中航资本”)
委托,指派霍晶律师、周清律师就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录大恩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持股凭
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3,722,093,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495%,均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3,796,497,0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921%。

    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增补姚江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提案内容与公司已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审议事项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三)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结果
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全部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总表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
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累积投票方式已合法
获得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出
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焕政


                                     见证律师:霍 晶


                                               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