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02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
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次会议审议涉及修订《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申请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等议案,发表如下专
项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支持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
精神和要求,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部分条款。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已对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作了可比性
分析,确保了本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方案内容的规范性、谨慎性、科学性、适用性。本次修订《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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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 35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是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进一
步调整和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中
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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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张晖明 杨国平 史剑梅 朱凯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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