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2-28
常林股份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江苏金
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东方、孙
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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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
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于 2013 年 2 月 2 日,刊登了《常林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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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吴培国先生主持了会议。经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
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2013 年 2 月 21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所代
表股份为 192,215,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0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经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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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
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
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关于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12 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
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2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7)《关于 2012 年度在公司支取报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报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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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12)《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3)《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关于增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1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修改,
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案第 1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通过应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
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应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第 10 项议案关联股
东回避了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为:16 项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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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黄亚平
律师:马东方
孙 激
二 O 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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