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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林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2-28  

						常林股份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江苏金

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东方、孙

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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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

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于 2013 年 2 月 2 日,刊登了《常林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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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吴培国先生主持了会议。经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

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2013 年 2 月 21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所代

表股份为 192,215,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0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经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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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

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

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关于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12 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

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2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7)《关于 2012 年度在公司支取报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报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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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12)《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3)《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关于增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1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修改,

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案第 1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通过应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

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应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第 10 项议案关联股

东回避了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为:16 项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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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黄亚平

                                       律师:马东方

                                             孙   激



                                       二 O 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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