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i林 股 亻匀ˉ仃 限公 id2014年 笫 一 次 临 时股 东 人会 汪 豫金牌撺掰事貉骈 黄 子甯懿黢愉饔 鼹蛰司 貔貔 年镰 … 蔽冁时暧羸戎禽 巍演簿爨晁啭 致 苫常林股份有 限公司 “ ” 常林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于 2014年 1月 24日 上 午 00在 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 ⒛ 14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9∶ , “ ” 汀 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公司的委 托 ,指 派马东 力 、祁栋律师出席 会议 ,并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 “ ” “ ” 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 中国 “ 讧F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L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 ” “ ” 规 贝刂)和 《常林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就 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 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 的有 大奋项 进行 了审 查 ,查 阅了公 司提供 的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 文件和资 料 ,同 时听取 r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 实 的陈述和说 明 。 公 i司 己向本所承诺 :公 司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 陈述及说 明是完整 一 出〈:、 真实和有效 的 ,有 关原件及其上面 的签字和 印章是真实 的 ,且 切疋 以影响本法律 意 见书 的事实和文 件均 已向本所披 露 ,无 任何 隐 瞒 、疏漏之处 。 本所律师仅 根据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 日以前发 生或存在 的事实及 仃 关的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 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 ,参 加会议 的人员资格 ,会 议召集 人资 格 ,及 会议表决程 序 、表决结果 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 意见 ,并 不对会议所 审议 的提案 内 容及 该等提案所表 述 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发表 意见 。 兮仃 l吹 +14,t ∫饣{丬 份自 限公 i刂 2014午 第 一 次 临时股东大会 `股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 之 日的使用 ,不 得用于其 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 。本所 同意 ,公 司可 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斗 ,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 一起 向公众披露 ,本 所依 法对其 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 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 ,出 具本法律意 见书如下 :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 ⒛ 14年 1月 8日 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二 次会议 ,通 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⒛ 14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 2、 公司董事会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 5日 内,在 《上 海 证 券报 》 及上 海证 券交易所 网站 (http∶ //www,sse,∞ m.cll)上 ,于 ⒛ 14年 1月 9H刊 登 了 《常林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4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 》。 3、 根据会 议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定于 ⒛ 14年 1月 γ 日召开 , 赦公司董事会 已于 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前 15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各股 东 ,且 将公告刊载于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 4、 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已包括 以下 内容 :会 议 召开时间 、股权 仝记 口、会 议召开地 点 、会议召集人 、会议投票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 i÷ i席 会议对象 、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其他事项 。 根据会议 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 记 日为 ⒛ 14年 1月 17 5、 口,股 权登记 口与会议 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 则 》不多于 7个 匚作 凵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 于 ⒛ 14年 1月 γ 日上 午 00在 公司会议 室 以 6、 圳l场 会议形式召开 ,囚 公务原∷ 泛公司洋:苷 汝关培 廴 戈不能例会 } g先 艹 。艹 :|:∴ t}HI{菇 要 已辞 夂公 F列 崔事 、涮章事 汝职 务 ,赧 据 《公 "刂 IF∵ ∶ l=艹 ∴瑚定 灬本次跛东人 全山公 司趸事会半数 以 卜虔事雒举 ii|丬 (股 份 白 限 公 i刂 2014午 笫 一 次 临 时股 东 人 会 。 △、忠仆灬蚋t∮ L}}持 D经 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 "I△ 会 议召丌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 其他有关事项 ,与 公告的会议通知 内容 一致 。 本所律帅认 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 则》 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工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会议召集人资格 l、 根据会议通知 ,⒛ 14年 1月 17日 下午 3:00上 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 ,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 公司仝体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 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 介法性进行 了验 证 ,依 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 理人 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 理 人共 f;名 ,所 代 ° 表股份 为 (F丬 ′冖 拶股 ,占 公司股份总额 的 弘 `→ %。 本所律师认 为 ,L述 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农决权 的资格合法 、有效 。 2、 经 本所律师核 查 ,除 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公 司董 节 、独 立重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 他高级管 理 人员 、本所 见证 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人员均有资格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 3、 根据会议通知 ,并 经本所律师核 查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 本所律帅认 为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 、会 议召集人资格 , 符合 《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合 法 、 仃效 。 I、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 l、 经本所律师 查验 :本 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 钨 3"共 49Ι i饣 林 股 份 白限公 刂2014午 笫 一 次 临 时股 东 大会 议案进行 了逐项表决 ;本 次股东大会 由经推举 的股东代表 、监 事代表 与本所 见证 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如下 : (l)《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 ; (2)《 关于增选董事 的议案》 ; 3、 根据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审 议第 (l)项 议案应 以特别决议通过 ,即 经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 分乏 二 以上通过 。 4、 经本所律师核 查 ,本 次股东大会 澌项 汶案均获通 过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 法 、有效 。 四 、结论意 见 综上 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 ⒛ 14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召集 、召开程序 ,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 农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 法 、有效 。 i钍 盖章 ) 负责人 :黄 亚平 /丬爹 绷 箱夂‰ :马 律师 :祁 栋 私 竹 二 O一 四年 一 月二十 四 日 第 4负 共 4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