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2-26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召
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东方、祁栋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
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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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2、公司董事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刊登了《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12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董事吴培国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4 年 12 月 25 日 9:30-11:30 及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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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2014 年 12 月 22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2 人,所代表股份为 186448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12%,
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18616658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07%;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281786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0.0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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