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常林: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1
常林股份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江苏金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东方、祁栋
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第 1 页 共 6 页
常林股份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
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了《常林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5 月
第 2 页 共 6 页
常林股份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3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公司董事长吴培国先生主持了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
一致。
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
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及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57 人,所代表股份为 17136659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6.76%,
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股份
第 3 页 共 6 页
常林股份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6468990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72%;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 138 名,代表股份 66766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4%。
2、经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14 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
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第 4 页 共 6 页
常林股份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7)关于 2014 年度在公司支取报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报酬的议案;
(8)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抵押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申请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10)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1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关于公司 2015 年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其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修改,且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表决结果在现场会议当场予以了公布。
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第 11、12 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
独进行了计票,且关联股东(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福马
第 5 页 共 6 页
常林股份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3 项
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通过;除第 13 项之外的其余 12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应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而通过。
4、经核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除第 11、第 12 项
议案未能获得通过外,其他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黄亚平(签名)
律师:马东方(签名)
祁 栋(签名)
二 O 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