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常林:涉及重大诉讼公告2015-09-18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 常林 公告编号:2015-045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348094831.99 元,利息 148502661.61 元(暂计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止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南京市宁海路 75
号)提交了民事起诉状;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
《受理起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受理文号为:(2015)苏商外初字第 00008
号。
原告: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韩国)
被告 2: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案件基本事实
第 2 被告与原告分别对第三人持股 60%、40%,第 2 被告是第三人的控股
股东;第 2 被告是第 1 被告的全资子公司;第 1 被告是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人。
2014 年 11 月 28 日和 2015 年 3 月 30 日,第三人合计自行申报了 2011 年和
2006 年、2007 年特别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48094831.99 元,补缴了企业所得
1
税 62942475.48 元(含利息 5122490.00 元)。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第三人因 2006、2007、2011 年度的关联交
易转移的利润 348094831.99 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的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止的利息为 148502661.62 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
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 2798600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第三人自行申报特别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实际补缴了企业
所得税、并支付税款利息的行为,直接说明第三人认可其在与两被告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利润转移的事实。第三人且一直未向两被告
要求将该应纳税所得额归入第三人;两被告亦一直未将该应纳税所得额归入第三
人。被告利用其对第三人的控制地位,通过转让定价,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损
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被告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拟对
现代江苏特别纳税调整等事项采取法律手段的议案》,决定对被告 1 和被告 2
提起股东代表之诉,并授权经理层实施。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获得通过。
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准了对本议案的暂缓披露,暂缓披露至公
司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为止(但最晚不迟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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