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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常林: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0-21  

						常林股份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以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马东方、祁栋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
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提案内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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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林股份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刊登了《常林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召
开,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各股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
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 13 点 30 分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培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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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林股份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培国先生委托副董事长、总经理王伟炎先生主
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
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
体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及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27 人,所代表股份为 164,159,35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63%,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
份 162,191,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33%;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 15 名,代表股份 1,96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30%。
     2、经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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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林股份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 关于与国机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3)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全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其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修
改,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表决结果在现场会议当场予以了公布。
     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第 1、2 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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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林股份 ⒛ 15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进行 了计票 ,且 关联股 东 (中 国国机 重 工 集 团有 限公 司 、 中国福 马
机械集 团有 限公司 )回 避 了表决 ,其 所持有 表 决权 的股份 没有计 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 决权 的股份 总数 ;本 次股东大 会审议 的第 4项 议
案为特别决 议事项 ,经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 的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同意而 通过 ;其 余     2项 议案 ,均 为普通
决议事项 ,经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 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同意而 通过 。
      4、    经 核 查 ,根 据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 结果 ,5项 议 案均 获 通
过。
      本所律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 合 《公 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 、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律师认 为 :公 司 2015年 第 一 次临 时股东大会 的
召集 、召 开程序 ,出 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 召集人 资格及 会议表决 程
序 、表决结果 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 法 、有效 。
        (以 下
                                                                                                '
                                                                                                少
                                                                                    i皴
                                              负责人 :黄 亚平 (签 名 /J鹭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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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
                                                                           ^    ;
                                                                                           ’



                                                       祁 彬k(塞,名 ) 礻F 狂              qˇ




                                                   二 o一 五年十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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