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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百货:内部问责制度(2013年6月)2013-06-28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敦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对因其个人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进行内部责任追究,提高公司
治理的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
受损失的行为进行个人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
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的内部问责制度由公司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条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
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
人问责:
    (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三)对应披露的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
    (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
    (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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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七)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
部门、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的;
       (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
       (九)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质
疑或涉及公司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履行关注义务,未及时作出回应的;
       (十)对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
前泄露或内幕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
       (十一)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登记并向证监局报备的;
       (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
       (十三)其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
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
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公司不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可
能出现经营风险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事
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即实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董
事会未提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七)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
       (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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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十二)其它违反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财务会计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
人问责:
    (一)虚构财务凭证、财务数据、财务账册的;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违规体外循环,公司资金管理出现重
大风险的;
    (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执行,公司存在重大财务
风险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
途或以其它方式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公司遭受利益损
失或存在重大风险的;
    (七)以虚构贸易、合同等方式违规拆借资金或变相委托理财的;
    (八)业绩预告修正达两次以上或前后两次业绩预告盈亏方向相反的;
    (九)公司资金变相违规进入股市的;
    (十)其它违反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
任人问责:
    (一)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方式依法行使
重大决策参与权的;
    (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
    (三)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询无正当
理由拒绝回答,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的;
    (四)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时回应,
有损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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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
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经营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会议,未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股票的;
    (八)违反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
    (九)连续 2 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训和会议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其他情形: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措施,被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
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员问责;
    (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公司应
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三)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
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限期纠正不当行为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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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离岗位、降级、停职、撤职;
    (五)罢免、辞退;
    (六)其它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问责对象应至少采取第十二条
第三至第五项规定的方式问责。
    第十四条   以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可同时附
带经济问责,经济问责的方式由问责机构视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
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以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五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问责的执行机构。公司监事会不按规定履
行问责职责的,经公司董事会提示仍不履职的,可以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问
责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自查发现问题或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文书起 5 日内,应当启动对相关人员的问责机制,并在 30 日内完成
问责。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责成内部有关部门对问责事项限期进行调查核
实,并向董事会通报调查结果。被问责的人员涉及公司董事、监事的,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进行处理;涉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进行处理;涉及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机构举报问责对象不履
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问责举报应当确有依据,不得捏造事实
进行诬陷。
    第二十一条 公司问责机构就问责事项启动调查程序的,被问责人应当
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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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在问责过程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被问责人有
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股东对问责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问责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公司应自作出问责
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问责情况向广西证监局书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取内部问责措施,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及时披
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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