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2金瑞债”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的公告2015-03-2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2 金瑞债”受
托管理人履职情况的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公开发行“12 金瑞债”(证券代码:
122169.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青海金瑞
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金瑞矿业的资信
状况,积极行使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瑞矿业 2013 年度、2014 年度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139.12 万元和-10,632.74 万元,根据金瑞矿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12 款及《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二、偿债保障措施
/(六)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期债券偿债保障的相关承诺”中的规定,“本期债券存
续期间,发行人连续两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发行人应当为本期债券追
加担保”。 为此,广州证券及时向金瑞矿业发出书面通知提请发金瑞矿业为“12
金瑞债”追加担保。收到我司发送的上述通知后,金瑞矿业管理层高度重视,表
示会积极主动为“12 金瑞债”追加担保。
2015 年 3 月 17 日,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担保函,为“12 金瑞债”
的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宜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被担保的债券为 5 年期的公司债券,发
行面额总计为人民币 1.5 亿元,名称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第二条 债券的到期日。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为本期公司债券所有品种
债券的最后一个期限截止日。债券发行人应于债券到期日前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和
利息。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发行人如未能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数额
偿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券的费用和
其他应支付费用,担保人应在收到本期债券持有人或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
索赔通知后,根据担保函向本期债券持有人履行担保义务,将兑付资金划入企业
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人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承销商有义务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如债券到期
后,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债券的,可依法将该债务与其
在担保函项下对担保人的债券相抵消。
第五条 保证范围。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保证的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
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
保证责任。
第七条 财务信息披露。本期公司债券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债券受托管理人、
或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担保人定期
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第八条 债券的转让或出质。债券认购人或持有人依法将债权转让或出质给
第三人的,担保人在担保函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主债权的变更。经公司债券有关主管部门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
本期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经过担保人的同意,
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 加速到期。在该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
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在一定
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
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广州证券作为“12 金瑞债”受托管理人将本着诚信、谨慎、有效的原则,
以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事原则;持续关注金瑞矿业的经营情祝、
财务状况及资信状况,积极行使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