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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2015-05-30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5-040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金瑞矿业董事会”),
现提名姜有生先生、王黎明先生、郭海林先生、钟新宇先生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姜有生先生、王黎明先生、郭海林先
生、钟新宇先生已书面同意出任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金瑞矿业董事会认为,被提名人姜有生先生、王黎明先生、郭
海林先生、钟新宇先生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姜有生先生、王黎明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郭海林先生、钟新宇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郭海林先生、钟新宇先生尚


                                    1
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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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姜有生先生、王黎明
先生、郭海林先生、钟新宇先生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
提名人姜有生先生、王黎明先生、郭海林先生、钟新宇先生在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郭海林先生具备会计学专业副教授资格,有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被提名人王黎明先生具备经济学副教授资格,具有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被提名人姜有生先生具备三级律师资格,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被提名人钟新宇先生具备审计师、注册纳税筹划师资格,具有审计、财会方
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提名人金瑞矿业董事会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
求。
   本提名人金瑞矿业董事会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3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姜有生、王黎明、郭海林、钟新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青海金瑞矿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姜有生、王黎明、郭海林、钟新宇公开
声明,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姜有生、王黎明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人郭海林、钟新宇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
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郭海林、钟新宇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姜有生、王黎明、郭海林、钟新宇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
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4
   三、本人姜有生、王黎明、郭海林、钟新宇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姜有生、王黎明、郭海林、钟新宇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姜有生、王黎明、郭海林、钟新宇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且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郭海林具备会计学专业副教授资格,有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人王黎明具备经济学副教授资格,具有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人姜
有生具备三级律师资格,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人钟新宇具备审计师、
注册纳税筹划师资格,具有审计、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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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姜有生、王黎明、郭海林、钟新宇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姜有生、王黎明、郭海林、钟新宇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
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并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
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姜有生、王黎明、郭海林、钟新宇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
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姜有生、王黎明、郭海林、钟新宇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姜有生   王黎明   郭海林   钟新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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