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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2012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2015-08-18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15-064 号
 债券代码:122169        债券简称:12 金瑞债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28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8 月 31 日(2015 年 8 月 29 日为法定休息日,则付息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8 月 31 日)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发行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2015 年 8 月 29 日为法定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8 月 31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8 月 29 日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 金瑞债
    4、债券代码:122169.SH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6、债券期限: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9%,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发
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
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
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8 月 29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止。
    10、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7 年8 月29 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
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5年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青海金
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
率为7.90%,每手“12金瑞债”(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9.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28 日
    2、债券付息日:2015 年 8 月 31 日(2015 年 8 月 29 日为法定休息日,则付息
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8 月 3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8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金瑞债(122169)”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
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 112 号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勋
联系人:李军颜
联系电话:0971-6321867、6321653
邮政编码:810008
(二)主承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 蔚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联系电话:020-88836632
邮政编码:510623
(三)托管人: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邮政编码:200000
联 系 人:徐    瑛
电话号码: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部门:托管部 010-88170742
          资金部 010-88170209/0210/0211/0213
邮编:100033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