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9-03-23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 SH600717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8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全面关注公司
的发展状况,积极参加公司 2018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参
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 2018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述职如下,请审议。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席酉民:曾任西安交大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院长,西安交通
大学副校长。现任陕西 MBA 工商硕士学院常务副院长,西交利物浦大
学执行校长,英国利物浦大学副校长,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张萱:曾任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人,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耀黎:曾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
务所高级顾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
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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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18 年度,我们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
业委员会,履行了独立董事义务。在审议 2018 年各项议案时,我们
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在报告期内对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全部议
案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
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董事
姓名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是否连续两
缺席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次未亲自参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加会议
席酉民 7 7 7 0 0 否 0
张 萱 7 6 5 1 0 否 2
郭耀黎 7 6 4 1 0 否 2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1.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共有三
项,其中三项正在履行。
履行中的承诺事项见下表:
承诺时间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及期限
待国家出台股权激励相关实施细则后,将帮助和督促
天津港股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层股权激励
机制。
集团公司承诺未来新建、开发和运营码头项目时,天
津港股份拥有优先投资权,如天津港股份未履行该等优先
2014 年 5
投资权,则集团公司可视整个天津港乃至天津市的发展需
天津港 月 19 日
要先行投资,同时赋予天津港股份对该等项目的收购选择
(集团) 、长期有
权。一旦天津港股份提出书面要求,集团公司承诺按照合
有限公司 效
理的价格并依照合法程序无条件转让予天津港股份。集团
公司对于与港口装卸业务紧密度不高且尚未成熟的港口服
务类资产,集团公司承诺将积极提升该类资产的盈利水
平,一旦天津港股份提出书面要求,集团公司承诺无条件
将拥有的该类资产或权益,按照合理的价格并依照合法程
序转让予天津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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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天 津港集
团”)作为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股
份”)的实际控制人,秉承原赋予天津港股份在码头项目
上的投资优先权和收购选择权承诺的精神,就渤海津冀港
2018 年
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冀投资公司”)承诺
11 月 15
如下:
日、长期
着眼于未来发展需要,由天津港集团先行培育津冀投
有效
资公司,在津冀投资公司正式运营并实现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盈利后,一旦天津港股份提出书面要求,天津港集团承
诺按照合理的价格并依照合法程序无条件将所持津冀投资
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予天津港股份。
2.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8 年,公司披露定期报告 4 则,临时公告 36 则。公司能够按
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公司信息,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均保持在上交所指定的媒
介上首先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的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印
发关联人名单、《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天津港集装箱
码头有限公司东突堤集装箱码头扩展区域改扩建(集装箱公司)工程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放弃参
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符合监管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4.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文件规定。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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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经营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认真执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
担保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
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的情况。
5.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把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与投资者分享经营成果当作
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把现金分红当作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实施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额 1,674,769,1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8 元(含税),计 247,865,829.76 元,剩余未
分配利润 5,940,571,483.96 元结转至以后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实施情况,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6.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8 年度,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7.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8 年度公司继续聘用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报告期
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8.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目前的内部
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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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独立的会
计机构,合理地设置了岗位和职责权限,建立了符合公司实际的财务
制度与会计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主要环节进行了有效控制。
报告期内,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9.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18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3 次年报工作会议,在
2017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年审会计
师进行了充分沟通,确定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审计方案,听取了
公司管理层对 2017 年经营情况的汇报,听取了有关部门对 2017 年度
内控工作、内审工作的汇报,并且审阅了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在年报审计进程中,审计委员会分别采用电话和书面方式督促审计工
作开展,确保了公司审计报告的按时完成。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 2017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2018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专题会议,审议了公司印发关联人名单议
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
司东突堤集装箱码头扩展区域改扩建(集装箱公司)工程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
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出具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
事先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
2018 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1 次年报工作会
议。审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2017 年年度报酬结算和 2018
年度薪酬计划及 2017 年度履责情况报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责情况,根据年度财务预算、
生产经营指标、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考核、奖
惩,对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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