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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30  

						                     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程鹏、王婷婷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
律师行业的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通知载明了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出席会议
登记办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

是: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 时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19 年 4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会议召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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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永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5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52,395,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
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权股份总数的 56.86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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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
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19 年 4 月 22 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
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9 年 3 月 23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向
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
表股份 1,707,7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2%。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和网络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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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
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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