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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港: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1-07-29  

                        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 2021-029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0 年 9 月 1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天津
     首席合伙人:方文森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102 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 759 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280
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74500 万元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审计业务收入 58500 万元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证券业务收入 13600 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27 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 4400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2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2000 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9000 万元
               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
         质量控制体系,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
         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12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
                                                                                                  是否仍
处理处罚类型     处理处罚决定文号        处理处罚决定名称      处理处罚机关    处理处罚日期       影响目
                                                                                                  前执业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及注册会计师马长松、      北京局      2018 年 8 月 2 日     否
               决定书〔2018〕61 号      欧伟胜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 年 9 月 13
行政监管措施                                                      山东局                            否
                   [2018]66 号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日
                                                决定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 年 11 月 14
行政监管措施                            及注册会计师张利、刘      山东局                            否
                   [2018]73 号                                                       日
                                        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
                                           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 年 12 月 21
行政监管措施   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及签字会计师张利、李      湖北局                            否
                                                                                     日
                决定书[2018]47 号       永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 年 12 月 26
行政监管措施   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新疆局                       否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日
                决定书〔2018〕9 号
                                                决定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                            及注册会计师姚运海、     福建局   2019 年 3 月 6 日   否
                   〔2019〕6 号
                                        贺诗钊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                            及注册会计师梁筱芳、     安徽局   2019 年 8 月 2 日   否
                 决定书[2019]12 号
                                        金益平、姚运海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 年 10 月 9
行政监管措施   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广西局                       否
                                        张乾明、刘凤兰采取出                     日
                决定书〔2019〕018 号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务所及吴淳、蒋元采取              2019 年 12 月 11
行政监管措施   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湖南局                       否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日
                决定书[2019]29 号
                                                决定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局   2020 年 3 月 5 日   否
               决定书〔2020〕26 号      庾自斌、吴英达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
               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                                     2020 年 9 月 14
 行政处罚                               定书[2020]4 号(中审     福建局                       否
                   书[2020]4 号                                                  日
                                        华、姚运海、贺诗钊)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2020 年 9 月 14
行政监管措施                            及注册会计师梁筱芳、     安徽局                       否
               决定书〔2020〕15 号                                               日
                                        金益平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
行政监管措施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贵州局   2021 年 1 月 5 日   否
                决定书〔2021〕1 号
                                        张乾明、周志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
              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                               定书[2020]3 号(中审   安徽局   2021 年 6 月 7 日   否
                  书[2020]3 号
                                       华、梁筱芳、金益平)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丁琛,2000 年经批准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3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学兵,2010 年 8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 年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1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
       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
       性。
              4.审计收费。
              参考目前市场定价,并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公
       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拟确定
       2021 年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人民币 11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人民币 66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2020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 11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66 万元。
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三、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情况,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
了事前认可,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
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对该事务所在 2020 年度对公司的审
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九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