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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软集团:东软集团九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600718        证券简称:东软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06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四次监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沈阳东软软件
园会议中心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
通知,所有会议材料均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书面提交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会
监事 5 名,实到 5 名。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长牟宏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0 年度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在 2020 年能够依法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
控制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守法经营,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具有
很强的进取精神,未见违反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股东、员工利益的行为。
    2、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的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是
客观公正的,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内幕交易,未有损害股东的
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发生。
    4、公司 2020 年进行的关联交易均以公允的价格进行,并未损害公司利益。
    5、监事会审阅并同意《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建立健全行之
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
规范、安全运行。该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2020 年年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0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
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没有发现参与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
为。
    4、保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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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
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等事项;
    3、没有发现参与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
行为;
    4、保证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和股东利益,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监事会同意本次利
润分配方案。
    (七)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九)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十)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十一)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
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激励机制,
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和创业激情,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
绩持续增长,并使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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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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