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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富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3-29  

						       宁波富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

司董事和总裁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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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包括:

   (一)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格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裁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总裁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总裁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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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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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五届五次董事会通过,并

经 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修改,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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