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160号 致: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 发布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 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上午9:00在宁波市海曙区华楼巷15号 天一广场党群服务中心305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马林霞女士主持。本次会 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股份1,132,306,802股,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78.3472%。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9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份数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9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份数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3、《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9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份数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3 4、《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9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股份数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53,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股份数4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53,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股份数4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7、《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拆借临时周转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0,110,4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623%;反对股份数43,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152%;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25%。 8、《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0,105,2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365%;反对股份数48,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410%;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25%。 9、《关于拟继续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58,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股份数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4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0、《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单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58,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股份数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1、《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单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58,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股份数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2、《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58,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股份数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58,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股份数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32,258,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股份数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股份数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除上述议案外,贵公司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 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5 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5项议案、第9项至第12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上述第6项、第13项及第14项 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上述第7项至第8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 欣 成 威 2019 年 4 月 23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