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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富达:独立董事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2021-01-20  

                                         宁波富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十届六
次董事会议案),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及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于2020年1月1日起施
行,前期对零售企业联营模式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存在一定争议,中
国证监会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零售
百货业联营模式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做了明确规定。据此,因公司部分营业收入
涉及零售百货业联营模式,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
以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项目进行
更正。

    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富达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将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