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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富达:宁波富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325十届七次董事会修订)2021-03-29  

                                宁波富达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波证监局《关于建立宁波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文件精神和《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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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等指定媒体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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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九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
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
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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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
信息,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原因、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
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获取内幕信息内容等项目(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办备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
及时送达公司董事办备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办备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办,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要求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涉及各方内幕交易知情人档案的汇总。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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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四条内幕信息及本制度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事项
的,在严格按管理决策权限履行报告义务的同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办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登记送达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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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
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宁波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
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2011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董事公审议通过,2021 年 3 月 25 日经公司十届
七次董事会修订。
       附: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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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人姓名或名称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填报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秘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人: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
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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