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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百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2011-12-30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0 年 2 月 25 日第五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12 月 29 日第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
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机
构。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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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
述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者其他法定媒体
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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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
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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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转让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具体对外披露事宜。
    第八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
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向主要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
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
知情人。
    第十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
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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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建立《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
务/岗位、证券账户、获取信息的地点、时间、方式、内容及所处阶段
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备案并存档于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
分支机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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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应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并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事项的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价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该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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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
进行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
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违反
保密规定将追究责任。公司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二十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
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
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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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解除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
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
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
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等相关监
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2 月 29 日
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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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注 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注 2)
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的,应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



                                                   9
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
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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