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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百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8月)2013-08-08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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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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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

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决策程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募投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出现严重影响募

                          第 3 页共 13 页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须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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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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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

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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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

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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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

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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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列用途使

用。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

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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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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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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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

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依照上交所的规定对公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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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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