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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百货: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4-04-29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4 年 4 月 28 日第六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

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

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

包括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

等金融产品。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汇率为投资标的理财

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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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含)至 50%,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含),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为提高委托理财的决策效率,董事会每年向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授权审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授权范围为:委托理财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委托理财金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之间,且委托理财产

品为保本型。

    按上述范围授权后,对于超出本条第(一)款总经理办公会权限

的,仍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成立委托理财工作小组,负责对委托理财方案、风

险等内容进行初审,待工作小组认可后根据委托理财权限提交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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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委托理财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

副组长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审计

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财

务部负责人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工作小组各成员负责对委托理

财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十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拟定可行

性分析报告。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情况,落实风险控制措

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知晓的第

一时间向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并由工作小组组长向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报告或根据工作小组组长意见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直接向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负责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收集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

及成员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负责提供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公告委

托理财的有关资料。负责建立委托理财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

分析报告、各级审批文件、收益情况、月报表、资金安全情况、特别

事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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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工作小组办公室履行上述

职责。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

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概述、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则产品说明、资金来源、收益分析、敏感性分析

和风险控制分析等内容。

    随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准备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合同初

稿、受托方的资信评级情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和抵押

资产(如适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财务部(工作小组

办公室)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本月委

托理财情况,并由工作小组组长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或根据工

作小组组长意见由财务部(工作小组办公室)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报告。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

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在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上报告委托

理财进展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工作小组办公室还应根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要求不定期报告委托

理财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作为重要业务资料

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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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取得第十三条所述的原始投资资

料,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每半年末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核实,并将相关结果及时上报董事

长、总经理、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财务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工作小组办公室须在知晓的第一时间向工作小组组

长、副组长报告,并由工作小组组长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或工

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小组组长意见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

告。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理财标的为委托贷款时,借款对象必须财务状况良好,近

三年无亏损现象发生,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且须向公司提供足值

的抵押物,价值由公司根据抵押物的流动性确定合理的安全边际,必

要时可聘请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四)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债券投资时,仅限于投资国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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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A 级债券。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债券持有到期,不谋求二级市场

波动收益。当利率水平发生变化致使债券价格波动较大时,公司可以

不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出售债券,出售后不再委托机构买入同一只债

券。

       (五)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风险较小,公司重点选择规模

排名靠前的机构进行合作。

   第十七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

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部(工作小组办

公室)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向财务总监(工作小组组长)、工

作小组副组长报告,并由工作小组组长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或

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工作小组组长意见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报告,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

持续恶化,公司单笔委托理财亏损总额预计超过单笔投资额的 10%

时,财务部(工作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财务总监(工作小组组长)

报告并提请总经理决策后及时止损,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

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

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

财的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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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

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

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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