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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实达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19-04-30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的部分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落实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总资
产、净资产及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关于计提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规范合
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3、《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认为,鉴于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现状,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不进行
利润分配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也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我们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
                                     1
的实际情况。今后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持续做好内部控制效果
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中的缺陷。
    5、《关于注销北京微实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近期流动性资金紧张的现状,结合公司经营布局的调整,为进一步
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实沃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注销其合资子
公司北京微实达科技有限公司是可行的,此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该项议案表决中已回避表决。

    6、《关于以总价 1 元定向回购业绩补偿股份及后续注销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本次定向回购业绩补偿股份及后续注销的事项是依据公司 2016 年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时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的,能够充分保
障公司的利益,切实保障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
和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定向回购业绩补偿股份及后续注销的事
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7、《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履行关于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
的部分承诺事项,有利于加快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进度,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融
资能力和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引进更多产业、金融等战略及业务资源,从而有
利于公司健康长远发展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该项议案表决中已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8、《关于提名黄凯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名黄凯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
们查阅了公司关于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立场判断,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2
    本次董事候选人由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荐提名,在董
事会审议本议案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本议案作了预审,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公司章程》第 95 条的情况;未发
现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发现有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合法。
    上述董事候选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
任所任职董事职务的要求, 同意上述提名。




                              独立董事:陈国宏、何和平、吴卫明、蔡金良
                                           201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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