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达: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7-18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ST 实达 公告编号:第 2020-059 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 6,000 万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
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度。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渤
海银行”或“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一: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昂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 6,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利息约 147.33 万元以及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为基数,按约定
的贷款利率 7.4%/年上浮 50%计收);
1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用 61.97 万元;
(4)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3、本次诉讼开庭时间及地点:待定
二、 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与渤海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号:渤沪分流贷(2019)第 2 号),合同约定:渤海银行上海分行向公司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的有效期为 1 年,贷款利
率及结息方式见公司贷款借据。如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构
成交叉违约,本合同项下所有应向渤海银行偿付的贷款和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本金、利息和费用)应渤海银行的要求应立即到期且须偿还。渤海银行因实行
债权所发生的的各项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同日,昂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协议》
(编号:渤沪分最高保(2019)第 1 号),合同约定:鉴于渤海银行上海分行按
照编号为渤沪分流贷(2019)第 2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额度有效期
以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向实达集团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昂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向渤海银行提供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实达集团按时足额清偿上述合同及具体
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保证范围为所有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它收费、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2019 年 7 月 9 日及 2019 年 7 月 10 日,渤海银行按约合计向公司放款人民
币 6,000 万元,公司贷款借据载明: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7.4%。结息方式为按季
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20 日。
合同履行过程中,渤海银行在 2020 年 5 月 14 日的实达集团企业信用报告中
发现,实达集团的不良贷款余额已达 2,385.22 万元。故渤海银行宣布贷款全部提
前到期,要求实达集团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
任,因此,渤海银行依法起诉实达集团及担保方昂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提出
上述诉讼要求。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
2
度。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措施和原告沟通,争取尽快和原告达成和解。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