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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2022-05-13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ST 实达     公告编号:第 2022-057 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
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36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1 年年度报
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
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根据《重整计划》,本次
重整投资人投入的重整资金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破产债权等,
公司 2021 年度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66,405.57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破产重整协议的履行情况,破产重整协议是否已全部履行完毕;如
未履行完毕,逐项说明相关事项及其进展,并逐一分析相关事项是否会导致破产
重整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监管适用指引——会计类 1 号》等规定,是否存在破
产重整协议未履行完毕即确认债务重组利得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公司年报和有关深圳兴飞对外转让公告显示,财务投资人林强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以 1 元受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兴飞 70%股权,深圳兴飞剩余 30%股
份前期计入持有待售资产并减值完毕,2021 年度确认处置子公司投资收益
                                   1
181,954.25 万元。同时,根据重整计划,财务投资人林强获得转增股份 1.07 亿股,
出资金额约为 6,876.89 万元。此外,公司为深圳兴飞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大量担保,
目前公司及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陆续清偿债务,待清偿完毕后相
应担保将解除。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丧失深圳兴飞控制权的准确时点及
具体判断依据,处置子公司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准确,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2)处置深圳兴飞 70%股权时,公司与其未结算的
往来款,未偿还的债务具体情况,以及处置后具体会计处理,和对公司主要财务
数据的影响;(3)结合重整后深圳兴飞净资产及债务情况,以及本次重整财务
投资人林强出资额等,说明其以 1 元价格受让深圳兴飞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
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4)结合目前清偿债务进
展,说明相关担保解除情况,是否能获得有关债权人认可,如不能,分析可能对
公司产生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管理人发表意见。
    三、近年来,公司经营不善,业绩持续亏损。2018-2021 年连续 4 年扣非净
利润分别为-3.34 亿元、-31.46 亿元、-5.54 亿元、-17.16 亿元,均为负值。公司
因 2022 年 4 月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年审会
计师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请公司结合债务负担、连续 4
年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等情况,说明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及判断依
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前期公告显示,郑州航空港区兴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创电
子)通过原控股股东放弃部分表决权、以及股东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公司 11.54%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成为控股股东,并为公司提供融资便利。重整计划完成后,
其持有表决权对应股份比例下降为 3.3%,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变更为福建省数
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前期兴创电子对公
司的各项债权,说明本次重整计划中公司对兴创电子相关债务的偿还情况;(2)
结合上述债务偿还,说明前期有关表决权委托是否继续维持,相关方是否还存在
其他利益安排。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
露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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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
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并披露。公司目前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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