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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9-14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 1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
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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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 3 -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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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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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做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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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分别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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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
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
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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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
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9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
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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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11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
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
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
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
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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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
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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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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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
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
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15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
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
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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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
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
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
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
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 17 -
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
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
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内” 、“以上”、“以内”、
“以下”、“超过”,含本数;“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
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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