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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9-14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机构
    监事会应设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公司一具体业务部门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
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
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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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
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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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 5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在确认全体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已
收到会议通知、资料后,可随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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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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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
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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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
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
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
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
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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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调整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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